上海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07执217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833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668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承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雪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