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环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环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3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环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670号太子水榭1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6号汉阳人信汇B地块9/10/11栋9号楼28层1号。 法定代表人:**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环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116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环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环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含保修金)1,028,916元、支付截止至2022年3月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3,003.33元、后续利息7,196.77元(以1,028,91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2年3月9日起计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18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2,891元,由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6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6月11日、11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权证号:蔡2×**)房屋,申请执行人湖北环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2年11月23日,因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11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环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北环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案执行标的为1,049,116.1元,执行回款0元。因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16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163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环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