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03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沈阳新视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1号(1-24-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沈阳新视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01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安 丹
代理审判员 郭 良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