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沈河执字第0325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沈阳新视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新视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0325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032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穆 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