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金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3民初3213号
申请人:南京金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
法定代表人:顾长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金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58250.6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金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250.6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1311元,申请人南京金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