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59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永清、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中核扬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原告南京金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13元,减半后475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蒲婷婷
人民陪审员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
书 记 员 刘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