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金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保267号
申请人南京金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59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对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路金鑫郎君2-601室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本案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路金鑫郎君2-601室房产,现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受理,并且对该房产作出保全,现本案保全完毕。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保267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为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书 记 员  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