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正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6民初3346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第三人:***,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媛媛,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正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