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6民初3346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第三人:***,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媛媛,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正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