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322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0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梅文,男,1973年0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国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楚亮,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梅文、国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6月06日向被执行人梅文、国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和海支付劳务报酬款236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国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国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公司的收入24153.50元,提取至富顺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富顺支行营业部账户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廖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