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1563号
原告:北京畅运弘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通街甲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瑞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10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畅运弘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畅运弘升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畅运弘升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