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2071民初19854号
原告广东广船国际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船公司)与被告重庆渝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绍松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渝祥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广船公司主张渝祥公司拖欠货款2542500元,提供了合同、发票、确认函等证据证实,渝祥公司亦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渝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广船公司诉求渝祥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应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渝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广船公司起诉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其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庭审陈述证实,被告渝祥公司亦未到庭提出异议,故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被告重庆渝祥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广船国际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4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渝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重庆渝祥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广东广船国际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文辉
审判员 石 慧
审判员 陈 璐
书记员 苏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