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803民初1619号
原告广东广船国际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湛港宏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广船国际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广船国际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广船国际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5.2元,减半收取计4422.6元,由原告广东广船国际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伟强
审 判 员 王嘉靖
审 判 员 李小凤
法官助理 谭春梅
书 记 员 李诗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