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执异37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船国际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891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2号3号楼2**8层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057099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传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九龙路与农行路交叉口西北角伟业康城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096076957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广船国际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广船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广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船公司)、河南省广传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2071执21908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广船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广东广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河南广船公司、河南广传公司、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关于广东广船公司与河南广船公司、河南广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粤207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河南广船公司向广东广船公司支付货款9392358.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河南广传公司对河南广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广传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广船公司追偿;三、案件受理费81162元,由河南广船公司、河南广传公司共同负担。该判决生效后,河南广船公司、河南广传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广东广船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2071执21908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河南广船公司、河南广传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河南广传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
本案审查过程中,***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举证证明河南广传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河南广传公司的一人股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现河南广传公司的财产未能清偿其拖欠广东广船公司的债务,故***应对河南广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此,广东广船公司申请追加***为(2021)粤2071执21908号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应对被执行人河南广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粤2071执21908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广传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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