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824民初15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金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北工业园(金川镇鹧鸪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1621909002。
法定代表人:肖永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新县城大秀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新县城大秀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金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赣0824民初15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西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金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金鑫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西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的冻结。
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翔飞
审 判 员  习文昭
代理审判员  黄卫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聂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