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3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全,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新县城大秀路49号。
被执行人:**,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峡江县新县城大秀路49号。
被执行人:江西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新县城大秀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59888662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玉笥路以东(玉笥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66203758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与被执行人***、**、江西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全于2022年3月18日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823执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