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823执恢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09290283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峡江县水边镇玉笥路以**笥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662037582M。
法人代表:***,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赣0823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鸿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