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24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一审被告: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7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 事实与理由:1、2018年2月28日,***向***转账95000元,***出具收条,双方成立借款关系,存期五年,月息2分,诉讼中双方愿意接触合同,应当以95000元为基础,自2018年2月28日至解除之日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2、***应当自实际借款141000元次日2017年3月15日计算借款利息,原审以2018年3月15日起计算利息,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判令申请人***无需向***支付141000元。 事实与理由:1、原二审按照投资性质月息2%算利息,属于认定错误,本案借款是***个人收款,没有投资性质字眼,***与***聊天内容,不能证明利息相矛盾,且***并非本案当事人。2、鉴定意见书中,指纹按印取样,以及指纹对比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两次指纹取样不符合规范,明显心虚,人为用油墨过重或者蜻蜓点水的方式蒙混过关。3、***在第一笔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又第二次借款给同一个人不符合常理,且三年来并未催要第一笔141000元借款,足以证明第一笔借款已经偿还,该笔借款无需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与***之间的借款141000元是否应当计算利息?2、***与***之间的借款95000元是否应当计算利息?3、***与***之间的借款141000是否已经偿还? 关于141000元借款的利息问题,141000元收条虽载明年息2分,但该利息标准显与投资常理不符,原审通过综合考量***所称约定月息2分符合双方意思表示,判决按照月息2分计付相应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借款95000元是否应当计算利息的问题,该笔合同解除之后***主张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但***一审诉状中要求***对于该笔借款应当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一审据此判决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并无不当。二审以合同解除后***主张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无法律依据驳回其上诉理由并无不当。 关于***主张借款141000已经偿还问题,***虽出具了一张***的收条,但经鉴定收条中指纹不是***所捺,***对此表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审认定该笔借款未偿还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崔 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