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金彩建材租赁服务中心、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7民初2470号 申请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金彩建材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潭口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02MA35UUFLXE。 经营者:***,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玉笥路以东(玉笥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662037582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峡江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峡江县。 申请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金彩建材租赁服务中心(下称“金彩建材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信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彩建材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信业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507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并提 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彩建材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50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