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3民初846号 原告: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玉笥路以东(玉笥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66203758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伟,***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 第三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玉笥路以东(玉笥大道36号江南帝景2#楼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MA396DC7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建筑劳务有限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 2 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