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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3民初705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鸿洲信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江西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遂川盈城时代项目部、峡江县鸿洲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赣082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赣082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15行的“江**”补正为“郑淑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 霞 书 记 员 彭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