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某、江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川县人民法院 保全财产结案通知书 (2022)赣0827执保225号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某建材租赁服务中心、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某、江某: 申请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某建材租赁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某、江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了(2022)赣0827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某、江某银行账户或价值1325075元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告知如下: 本院对被申请人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某、江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实际冻结银行存款共计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查封被申请人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混合动力汽车;查封被申请人周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宝马牌汽车;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如对本院的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如需续行冻结、扣留,请于上述冻结、扣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办案部门:遂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