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25民初3370号之一
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巨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47042233W)
法定代表人:林耀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楠溪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杭州创意设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74320971K)
法定代表人:徐沪,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楠溪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楠溪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8元,减半收取2944元,由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祝丽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舒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