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中***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2月22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200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中***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22)吉0106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106执2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 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