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3215号
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八角井镇大汉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931721852。
法定代表人:曾士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211号F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0GE2C。
法定代表人:胡皓。
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小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