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鸿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福鸿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3215号

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八角井镇大汉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931721852。

法定代表人:曾士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211号F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0GE2C。

法定代表人:胡皓。

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小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