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郁森花木专业合作社与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唐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25975号
原告:上海**花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英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保。
被告: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根龙,总经理。
被告:上海唐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霞光,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欧,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花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唐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 颖
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
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琪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