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郁森花木专业合作社与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唐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25975号之二
原告:上海**花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英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保。
被告: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根龙,总经理。
被告:上海唐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霞光,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欧,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花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海植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唐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花木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花木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花木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 颖
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
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琪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