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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轶、某某等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8918号 原告**轶,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女,系辽宁永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女,系辽宁永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女,系辽宁永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女,系辽宁永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松原市**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前**。 被告***,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前**。 被告***,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前**。 被告***,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前**。 被告***,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前**。 被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吉林省稻晟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经济开发区**豁阿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松原市隆园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沃野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经济开发区**豁阿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轶、***、***、***与被告松原市**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稻晟肥业有限公司、松原市隆园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沃野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松原市**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稻晟肥业有限公司、松原市隆园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沃野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8万元或者查封被告松原市**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稻晟肥业有限公司、松原市隆园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沃野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责任限额为70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轶、***、***、***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松原市**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稻晟肥业有限公司、松原市隆园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沃野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8万元或者查封被告告松原市**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稻晟肥业有限公司、松原市隆园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沃野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