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20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练飚,系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晶晶,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责任人:刘力。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责任人:王彩凤。
原审第三人:广东和顺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毅玲。
上诉人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东和顺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6民初1099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2、指令原审法院实体审理;3、诉讼费用由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届期届满为由,认定被上诉人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因2020年10月19日届满后,没有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他组织”,可以借鉴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则可以赋予已届满的业主委员会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2、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第3款规定的“不得继续履行职责”,指的是不得再履行该条例第24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即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但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身份还在。3、广州翠湖山庄小区仅有一个业主委员会,届期仅是业主大会根据行政规章制度对业主委员会的内部管理,不管是第几届业主委员会,对外均是代表广州翠湖山庄社区业主委员会,故不能以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届期为由否认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新业主委员成立并备案的情况下,实体是一直存在的。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翠湖山庄4#、9#-13#楼供水管改造项目合同书》,上诉人已履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亦已签名确认。且被上诉人何时换届并非上诉人所能决定,若因被上诉人迟迟未能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那必会导致上诉人作为无过错的合同相对人无法取得对价,有违公平原则。二、上诉人查询到被上诉人在任期届满后仍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诉讼中,由原审法院审理的黄镜戊与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案号为(2019)粤0106民初29722号,在该案中,被上诉人仍作为上诉人向贵院上诉,贵院亦依法裁判,即被上诉人在任期届满的情况下,其仍能提起上诉,其诉权并未因任期届满而灭失,其还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诉讼中。综上,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任期届满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实体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起本案之前,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已于2020年10月19日任期届满,迄今广州翠湖山庄社区尚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在该社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而该委员会亦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以广州翠湖山庄社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099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焕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梁燕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纯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