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0682号
原告:***,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学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奕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