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鑫瑞城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鑫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对***与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执异8号

原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现申请执行人:***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欣。

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查明,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9)吉0204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019)吉0204民初488号民事调解、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书、***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相关证据。2020年2月25日,***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案申请执行人由***变更在其名下。

本院认为,***与***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晶

审判员 韩晓峰

审判员 马丽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思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