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鑫瑞城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鑫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对某某与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执异8号

原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现申请执行人:***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欣。

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查明,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9)吉0204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019)吉0204民初488号民事调解、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书、***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相关证据。2020年2月25日,***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案申请执行人由***变更在其名下。

本院认为,***与***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晶

审判员 韩晓峰

审判员 马丽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