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鑫瑞城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鑫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与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瑞城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原***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16号政华商住广场A号政务大厅办公楼11层。
法定代表人:马建欣,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江大路1号。
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吉02民初368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主文为:一、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之前给付吉林省兆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利息自2016年8月9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吉林省兆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剩余本金4,600万元,利息自2016年8月9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吉林省兆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吉02执85号。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已生效的(2017)吉02民初370号、368号、369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裁定,变更申请人***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为以(2017)吉02民初370号、368号、369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吉02执84、85、86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在(2018)吉02执84、8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均已85号执行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实施具体的执行行为,三件案件合并执行。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以(2017)吉02民初370号、368号、3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我院(2018)吉02执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吉02民初369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主文为:一、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之前给付中诚信发投资基金管理(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50万元,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给付中诚信发投资基金管理(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剩余本金2,450万元,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三、中诚信发投资基金管理(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我院(2018)吉02执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吉02民初370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主文为:一、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之前给付中诚信发投资基金管理(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给付中诚信发投资基金管理(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剩余本金2,600万元,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三、中诚信发投资基金管理(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对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2256.5台/套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本案执行依据为上述调解书内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地上建筑物、抵押生产设备。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查封财产,2018年10月16日,我院作出拍卖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动力车间设备、地上建筑物包括引风室、锅炉房、脱水盐站、动力综合楼、循环水泵房、卸煤站台及储煤场等进行拍卖。拍卖过程中吉林市瑞鑫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的拍卖活动中以18,797.1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本院作出2018吉02执85号确权裁定书:将位于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江大路1号南侧动力车间厂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道沟槽和设备,建筑面积14,825.31平方米,管道及沟槽11,376.00米,构筑物共19项,机器设备共347台套(详见评估报告)确权给***瑞建筑安装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处置上述财产时一并处置抵押给该行的土地,我院案件执行监督处作出(2019)吉02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2018吉02执85号确权裁定书。
按照建行吉林分行的请求我院委托测绘部门对建筑物所涉的土地面积进行了测绘和分割,并对其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2020年1月14日开始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告拍卖: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江大路1号南侧动力车间厂区范围内的机器设备,该机器设备共357台/套/项。并定于2020年2月2日10时至2020年2月3日10时进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2,032.4657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随后我处继续进行网上公告,并定于2020年3月4日10时至2020年3月5日10时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9,625.9726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故此次拍卖终结,流拍总价9,625.9726万元。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江大路1号南侧动力车间厂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道沟槽,其中,1、土地使用权1项土地权证编号:吉市国用(2011)第22020200518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5992.33平方米;2、房屋建筑物14505.98平方米;3、构筑物共4项;4、管道及沟槽2项11376.00米。并定于2020年2月13日10时至2020年2月14日10时进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0,604.8171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随后我处继续进行网上公告,并定于2020年3月4日10时至2020年3月5日10时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8,483.8537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故此次拍卖终结,流拍总价8,483.8537万元。上述土地、地上建筑物以及生产设备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后,吉林省信用担保公司申请优先受偿抵押设备款项,建设银行吉林分行未提出接收申请。因涉及设备抵押权争议,经过本院听证会组织和解未能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故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接收流拍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设备抵押权争议解决后恢复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吉02执8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凯
审判员 刘天舒
审判员 边新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思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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