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4015号
原告济南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嘉智能装备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济南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刚
法官助理 姚欢
书 记 员 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