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3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叶继雄。
被执行人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镇绪塘村。
法定代表人陈新年。
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镇绪塘村。
法定代表人陈新年。
被执行人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潘建华。
被执行人陈新年,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阮美云,女,1966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陈忠,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张倩,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陈新年、阮美云、陈忠、张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3)杭下商初字第019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09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保证责任,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陈新年、阮美云、陈忠、张倩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3执恢1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陈新年、阮美云、陈忠、张倩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石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