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建执民字第324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
诉讼代表人李功林,行长。
被执行人陈新年
被执行人阮美云
被执行人陈忠
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鸿嘉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乃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乃富
被执行人赖雪龙(曾用名赖锡龙)
被执行人赖群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新年、阮美云、陈忠、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鸿嘉炉料有限公司、王乃富、赖雪龙、赖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995008.32元,并支付计算至2014年12月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277517.69元(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09‰另行计算;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09‰另行计算),诉讼费用人民币124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王谢村的房地产和被执行人陈新年、阮美云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路焦山新村117幢102、103室的房地产,拍卖所得款共计人民币5490000元,扣除优先债权外,申请执行人无剩余款项可受偿;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绪塘村的房地产,拍卖所得款人民币7350000元,扣除优先债权外,申请执行人无剩余款项可受偿。被执行人王乃富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财富城6幢702室的房地产和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锦华园C8幢602室的房地产,若拍卖,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经查询八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八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246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楼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