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82执3117号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江山市中山路110号。
负责人:施建,主任。
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绪塘村。
法定代表人:陈新年,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82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保证金人民币40000元及自2018年8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新年去向不明;
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件执行案件,其名下的房地产已在(2014)杭建执民字第3137号案件中拍卖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新年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新年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9年3月11日,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尚应归还保证金人民币40000元及自2018年8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
综上,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82执31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人民陪审员  斯光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