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德市支行与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杭建执民字第313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德市支行
诉讼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新年、***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路焦山新村117幢103室房地产委托淘宝网公开进行拍卖。拍卖过程中,竞买人李中以人民币19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新年、***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路焦山新村117幢103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建国用(2010)第4171号;契证号:建政契字(2010)第2520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中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起转移。
二、买受人***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