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新合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11民初659号
原告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京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省新合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三道街哈量新区33栋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耿发,职务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新合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4.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4574.00元,剩余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卫沙沙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