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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宇变压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4民初4509号
原告: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卢福瑞,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变压器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
法定代表人:田景华。
原告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变压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份开始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无功补偿柜”、“ZBW630-10/0.4”“ZBW500-10/0.4”、“配电箱改造”、“火电三场开关柜”等工程提供其所需的设备,总价款为68915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尚欠40250元。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并申请撤诉。但还款协议所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依法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虽称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道外区人民法院,但未能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东路168号,故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毕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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