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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宇变压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9民初3031号
原告: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86-5号。
法定代表人:卢福瑞,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变压器厂,住所地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
法定代表人:田井华,经理。
原告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变压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子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祎
书 记 员 边博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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