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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11民初2822号
原告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被告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新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部长,住哈尔滨市阿城新华新区。
原告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被告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和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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