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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玛克威商厦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4民初4160号
原告: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86-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玛克威商厦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玛克威商厦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精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109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应退费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旭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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