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执67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抚顺德才高级中学。
被执行人: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4民终33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尾号0965)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胤侨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