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执6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抚顺德才高级中学。
被执行人: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4民终33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尾号0328)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胤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