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民申57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搭连新苑小区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德才高级中学。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东洲街绥化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抚顺德才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4民终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抚顺德才高级中学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丁海
审判员钟峰
审判员*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