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鼎盛合体育文化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402民初3542号 原告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塔连新苑小区6-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辽宁鼎盛合体育文化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公园七路7号楼3**102号。 法定代表人于**。 原告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业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辽宁鼎盛合体育文化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合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一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业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盛合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明细报价单》合法有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766773.5元及利息(从2020年12月19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新抚区"断桥窗玻璃安装、隐框幕墙"等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项目经理***、***率队进入工地施工。在原告的努力下,该工程于2019年12月15日竣工,工程结算报价单双方确认1616773.5元,被告已付工程款85万元,现尚欠766773.5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讼来院。 被告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5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将位于新抚区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工程内容:断桥玻璃安装:150平方米(只安装玻璃单价350元∕平方米,安装全套520元∕平方米);隐框幕墙(夹胶):280平方米(只安装玻璃单价350元∕平方米,安装全套690元∕平方米);隐框幕墙(中空):650平方米(630元∕平方米);铝单板制作安装:780平方米(600元∕平方米)。工程总造价1123200元整。开工时间:2019年8月15日;竣工时间2019年12月31日。付款及结算方式:乙方进入工地甲方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总造价的30%,336960元。工程过半骨架焊接安装完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总造价的40%。玻璃与铝板安装完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总造价的20%,打胶完毕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一次性结清10%尾款。工程结算按甲方验收的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原、被告双方及负责人分别盖章。2020年12月19日,原告出具《工程明细报价单》,报价单包括名称、数量、单价、合价。下方为手写体,内容为:工程量确认单,合计1616173.5元。**在甲方处签名,***在乙方处签名,原告在乙方处盖章。原告**被告支付工程款85万元,尚欠766773.5元,故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称**为该工程的负责人。 另查明:**持有被告鼎盛合公司40%的股份,并且为该企业监事。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明细报价单》、《工程量确认单》及当事人**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关于《工程结算单》,结合1、原告提供的被告工商营业登记及其**,2.被告接收开庭传票但不参加庭审,应视为被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等诸情况综合考量,本院确认《工程结算单》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欠付的工程款予以支持。被告在结算后不履行 全部的付款义务,拖欠部分款项,构成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在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合同全部义务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拖欠部分款项,明显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依法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鼎盛合体育文化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抚顺市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766773.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实际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1468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11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花 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