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民初820号
原告: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7楼7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0886867G。
法定代表人:潘贵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力,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原告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28,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领取原告价值67万元的物资款、13万元废物折旧款、工器具11,59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7月17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原告承包的昭通供电局威信县2019至2020年配网项目施工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施工。后被告开始进场施工,于2021年6月底离开施工现场。但经双方对现场工程量计量、复核,发现被告未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消缺整改也未完工,未按设计要求完工所剩余的材料,也未与项目部进行清理核对。被告于2021年9月29日进行上访、投诉,原告随即要求被告到项目部进行结算,但被告予以拒绝。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施工的工程款为2,013,475元,原告已支付2,041,475元,已超付28,000元。另外,被告多领用原告价值67万元的材料、13万元的废物折旧款及11,595元的工器具。被告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多获得的工程款及多领用的物资等,在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后应返还原告,被告拒不返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2020年7月17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尚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肖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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