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29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09月12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执行人: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7楼7147号。
法定代表人:潘贵龙。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6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本院在执行***与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414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21.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但被执行人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41921.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余发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