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9民初747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4月3日出生,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原告:罗钟,男,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原告:罗延贵,男,汉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13日出生,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被告:毛孝松,男,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住威信县。
被告: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麒麟社区铂金路,法定代表人:尹植。
原告***、***、罗钟、罗延贵、***诉被告**、毛孝松、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罗钟、罗延贵、***于2021年6月9日以被告已支付其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钟、罗延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钟、罗延贵、***负担。
审判员  邓尚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肖宇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