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2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壮族,1978年12月19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祥,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新兴产业孵化区******。
法定代表人:潘贵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男,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会,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15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书”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4元,减半收取1,59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 音
审判员 付立红
审判员 龚 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