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威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802执522-1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7楼7147号。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胡威,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柴美仙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被执行人)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2016年9月21日,再审申请人意外得知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正欲强制执行再审申请人的财产,经进一步了解情况才知再审申请作为被告被涉及到一桩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云0802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又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该案莲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从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也为委托*任何代理人参与该案的诉讼,对该案至始至终不知情。
意外知晓该案后,再审申请迅速到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和案件材料,方才得知***于2013年1月20日冒充再审申请人的名义与被申请人**签订过一份《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于2015年8月13日以其个人名义向被申请人胡威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8月18日支付工程款113400。***到期后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被申请人**遂将再审申请人诉至法院。***为了掩盖冒名签订合同的事实,伪造了再审申请人的印章,出具虚假的授权委托书,在再审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理再审申请人参加诉讼,并违法的达成了调解协议。
***的行为并未得到异议人的合法授权,本案当事人之一的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洱项目部也是***私自编造,异议人从未授权任何法人或组织在普洱市境内的分支机构,也为在普洱市的工商登记机关注册过该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经本院查明,一、该案中被执行人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已生效。在此期间,被执行人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所盖公章为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在民事起诉阶段已通知被执行人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没有提出异议,同时也出具不了关于***私自刻印公章的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
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对案外人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刘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伟